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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謝鳳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謝鳳娥 代 理 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鑫業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11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七七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板簡字第117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系爭事件108 年8 月15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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