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尚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 被 告 周廣南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6月16日前具狀就被告110年2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