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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告
尚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
被告
周廣南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6月16日前具狀就被告110年2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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