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逢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被告
- 尚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敏華
- 被告
- 周廣南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6月16日前具狀就被告110年2月1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