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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2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張杰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二)租賃契約書」,該通知已於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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