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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幸福大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葉昫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61號 原   告 幸福大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被   告 葉昫辰(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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