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
- 原告
-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報酬,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