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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92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萬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再炎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雲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主張被告應給付之仲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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