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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抗告人
原告
易達豐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賢
相對人
被告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所為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裁定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矧相對人即被告實際住所地亦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抗告人即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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