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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0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正威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屏
被告
網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本院按其於起訴狀所載送達處所送達民國109年10月19日調解通知書,經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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