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052號
- 原告
- 正威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屏
- 被告
- 網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本院按其於起訴狀所載送達處所送達民國109年10月19日調解通知書,經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