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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32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被告
瓚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二五一一號執行命令之日即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至訴外人詹耀琦離職日止,在債權金額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參佰捌拾參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耀琦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債權超過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之部分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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