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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蔡誠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融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309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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