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00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思
- 被告
- 沃德盈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