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儀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鴻冷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訴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