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747號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曾國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願景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