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747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寧
- 被告
- 願景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