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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張廸惠

  • 原告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錦 相 對 人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廸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第19條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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