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26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施函妤

聲請人
陳俊豪
相對人
捷飛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依兩造簽訂之變更承租人名義協議書及系爭房地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