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陳俊豪
- 相對人
- 捷飛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依兩造簽訂之變更承租人名義協議書及系爭房地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