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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甸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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