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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林明榮

  • 原告
    永昌冷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原   告 永昌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榮 訴訟代理人 謝源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禮勇間請求給付租金與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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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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