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45號
- 原告
- 上鑫海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得恩
- 被告
- 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7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