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55號
- 原告
- 光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竹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裕正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5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