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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

聲請人
被   告
統領健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相對人
原   告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銘
訴訟代理人
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街0號3樓至6樓,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支付命令卷第31頁)。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並無移轉管轄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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