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即
- 被 告
- 統領健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鵬今
- 相對人
- 即
- 原 告
-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子銘
- 訴訟代理人
- 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街0號3樓至6樓,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支付命令卷第31頁)。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並無移轉管轄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