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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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