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40號
- 原告
-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