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 上訴人
    陳錫福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上 訴 人 陳錫福 趙文裕 謝俊生 謝彩蓮 視   同 上 訴 人 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 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昌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