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57號
- 原告
- 韓曜安
- 被告
-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8,12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55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