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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李崇豪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薛宏昌、呂財清

  • 當事人
    馮蒼秀錢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31號原   告 馮蒼秀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錢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宏昌 被   告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兆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兆鼎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9條、 第39條、第96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執有被告錢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鴻公司)所簽發、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並經其關係企業即另被告兆鼎公司為背書人之支票共6紙,詎嗣經提示 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資為憑。為維權利,特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6紙,併依上 開明文,本於票據債權,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6紙為證,且為被告錢鴻公司所不爭執,被告兆 鼎公司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金額 │票 號 │提示日 │ │ │ │(新台幣) │ │ │ ├──┼───────┼─────┼─────┼───────┤ │1 │108年10月10日 │105萬元 │AG0000000 │108年10月14日 │ ├──┼───────┼─────┼─────┼───────┤ │2 │108年10月30日 │115萬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21日 │ ├──┼───────┼─────┼─────┼───────┤ │3 │108年10月30日 │155萬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21日 │ ├──┼───────┼─────┼─────┼───────┤ │4 │108年11月15日 │210萬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 ├──┼───────┼─────┼─────┼───────┤ │5 │108年11月20日 │135萬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 ├──┼───────┼─────┼─────┼───────┤ │6 │108年11月20日 │95萬元 │AG0000000 │108年1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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