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37號
- 原告
- 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石志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8396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28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