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37號
- 原告
- 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石志皇
- 被告
-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9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8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1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