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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 原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02號原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才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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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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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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