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郭光興
- 法定代理人王麗君
- 原告宏昌興石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59號原 告 宏昌興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裕即水生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140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提起給付貨款之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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