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443號
- 原告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諒豐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輝
- 被告
- 恩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渡邊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163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油炸專用油及頂級壽司米等各類食材,應付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163元,被告迄今僅給付108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止之貨款50,000元,尚積欠108年11月16日起至108年12月25日間之貨款150,163元未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客戶銷貨彙總表、銷貨單、收款對帳單及存證信函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163,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