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 原告
-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群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瑜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0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瑜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0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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