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娟 住同上
- 設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騰輝、鄭騰燦、鄭騰達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