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娟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邱獻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 訴訟代理人
- 4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福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鄭騰輝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 原告
- 鄭騰燦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設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
- 弄0○0號6樓
- 鄭騰達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謝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