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劉芳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性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