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0號
109年度板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王學謙
- 聲請人
- 何志強
- 相對人
- 彭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七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板簡字第三○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七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板簡字第三○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判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4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4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