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李昭融
- 上訴人張乙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張乙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更名為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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