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57號聲 請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新興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