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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淳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張慧淳、張楊寶蓮、張文馨、張瑞堂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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