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宏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柯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二)與本案事實相關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2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