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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

核定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楊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明之請求核定租金,聲請人應陳報主張應核定之租金及使用期間,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二、提出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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