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67號聲 請 人 楊忠和 代 理 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就核定租金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 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