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201號原 告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被 告 鐘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7日上午10點,在台灣新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經公開拍賣土地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房屋座落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5樓,被告以確認委託書內容無誤,確定要參與投標而與本公司簽訂協辦標購法拍屋契約書,不料投標當天藉故反悔未到場參與投標,協辦標購法拍屋契約書編號005766詳如附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拍屋拍定價公告,依合約書第七條第二項,乙方委任後不得藉故反悔撤銷委託,若任意撤銷委託,則應支付甲方違約金6萬元,因被告 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有說她先生無論如何都要買系爭房屋,被告故意撤銷委託,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委託原告員工洪信傑先生『協辦標 購法拍屋』之答約書的第三條:投標金額:被告願以總價4百8拾7萬0元標〈建築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5樓〉之法拍屋。但陳先生所呈之證物一第三條已遭修 改為6百0拾8萬0元,並無徵詢被告同意,而且也沒有被告的簽名或蓋章,是遭單方更改的無效契約,甚至可說是偽造文書。 (二)原告員工洪信傑先生一直要求被告參與二拍,被告因資金不足一直婉拒,堅持要三拍總價4百8拾7萬0元才要進場,洪先生也同意,有手機賴對話為證。所以第二拍被告和原告員工洪信傑先生都沒有到場法拍,如何違約? (三)被告並沒有藉故反悔撤銷委託,乃照〈被告所提出之證物一,原始簽約書〉有實質參與該建築之第三拍,只是並未得標,並無違反與原告之原契約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協辦標購法拍屋(下稱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二項係約定:乙方(即被告)委任後不得藉故反悔撤銷委託,若任意撤銷委託,則應支付甲方(即原告)違約金6萬元,若有違反上開之規定,致乙方或 其他關係人得標,則應支付甲方法院公告底價計2﹪服務 費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證一)。依原告所提原告承辦人洪偉傑與被告對話Line截圖,尚無從遽認被告確有前揭反悔撤銷委託之情事。此外,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前揭反悔撤銷委託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矧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亦得隨時終止系爭契約,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訴請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