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673號
- 原告
- 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忠
- 訴訟代理人
- 謝福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