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72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被告
芳庭彼得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1日與原告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委由原告為坐落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提供保全服務,期間共3年,並約定被告應每月給付原告服務費3500元。詎被告自108年3月11日起即違約未支付服務費,至108年8月10日止,共積欠服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7500元,屢經催繳,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前揭款項。爰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