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郭光興
- 當事人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報酬,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