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
- 原告
-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鵬成
- 訴訟代理人
- 何環寶
- 被告
-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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