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925號
- 原告
-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嵩峯
- 訴訟代理人
- 曾永聰
- 被告
-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承攬被告之電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62,000 元,而系爭工程業於106 年6 月27日完工,且於106 年9 月26日通過驗收,詎被告尚餘尾款46,20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未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發票3 張、議價紀錄乙份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