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已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原 告 蔡宗晏 嚴韓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翔即安柏婚禮藝術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