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已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上 訴 人 黃柏翔即安柏婚禮藝術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翔即安柏婚禮藝術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