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 被告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平樺 陳澤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喬祥間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惟未具體載明上訴聲明,倘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呂亞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