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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0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孟竹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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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訴訟代理人
顏平樺

      陳澤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喬祥間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30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惟未具體載明上訴聲明,倘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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